■本报记者范宇
“我的游泳卡还有20多次,就被清零了,还被告知若要再次使用,得交200元……”5月25日,简阳市民章某某向该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简阳消委会”)投诉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6月4日,记者对该事件进行了详细了解。
>>>事件透视
A.未消费完即被清零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
2014年8月,章某某到简阳某游泳馆以400元现金办理游泳消费卡一张,可消费26次,记名持卡人为章某某。办卡后,章某某共带其孩子去游泳馆游泳3次,后因气温下降及游泳馆开展其它活动,就再未前去,还有20余次未消费。但2014年底和2015年初,章某某前后2次到游泳馆准备再次消费时,却均被告知其持有的消费卡已到期被清零,若要继续使用则需再交200元。
“游泳卡就这么莫名其妙地被清零了?”这让章某某感到疑惑,并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于是决定向简阳消委会投诉。
B.消委会介入 消费者权益受保护
简阳消委会听取了章某某的投诉后认为,章某某到该游泳馆以货币购买游泳运动健身活动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游泳馆经营游泳运动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对章某某的预付式次卡到期作出清零和要消费者再交200元才能恢复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简阳消委会负责人表示,5月27日,简阳消委会受理投诉后,一面积极向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一面向游泳馆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最终游泳馆向章某某道歉,并重新为其补足了剩余的消费次数。
>>>事件启示
A.遇类似权益被侵犯事件消费者该怎么办?
以上这起维权,是简阳消委会受理的首起预付卡消费的典型案例,那么遭遇类似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消费者该怎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若消费者遭遇类似事件,可首先通过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与之相关的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同时,也可向所在地的消委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典型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简阳消委会受理的首起预付卡消费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该委准备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改意见中,加入对这起案例的思考与建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办理的多用途或单用途记名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单用途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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