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高质量规划建设保护天府绿道,引领城市生态品质提升,促进天府绿道生态价值转化,营造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大美公园城市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府绿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条例所称天府绿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天府绿道总体规划建设形成的,串联生态区、公园、小游园、微绿地,覆盖全域的绿道系统,包括绿道及其配套服务设施体系和标识等,是公园城市的绿脉。
第四条(基本原则)
天府绿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依法建设、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可进入、可参与和景观化、景区化的理念,引领绿色出行新生活方式,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商业化逻辑的建管营模式。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府绿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生态价值转化工作的领导,制定各类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统筹天府绿道的规划利用和保护。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天府绿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生态价值转化工作,按照规划推进城区级和社区级天府绿道的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天府绿道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天府绿道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运营等工作,推进天府绿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区(市)县公园城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辖区内天府绿道规划、建设、保护、运营有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新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府绿道保护有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采取设施租赁、联建联营、资源参股等多种方式,引导专业化策划、设计和运营团队等社会资本全面参与,共同开展天府绿道场景营造、业态植入、管理维护和运营提升。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天府绿道的管理、维护和运营。
第八条(分级分类)
天府绿道根据沿线景观特色、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特点,结合所处位置和目标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都市型绿道、郊野型绿道、生态型绿道等,其具体类型由天府绿道总体规划确定。
天府绿道由区域级、城区级和社区级三级绿道体系组成,其中,区域级绿道是天府绿道的主干,由下列绿道构成:
(一)沿锦江从都江堰市天府源湿地至双流区黄龙溪古镇形成的锦江绿道;
(二)依托龙泉山、龙门山的景观资源道路,分别形成的龙泉山绿道、龙门山绿道;
(三)沿三环路、绕城高速(G4202)、第二绕城高速(G4203)两侧,分别形成的熊猫绿道、锦城绿道、田园绿道;
(四)沿走马河、江安河、金马河、杨柳河、东风渠、沱江河、毗河等主要河流形成的滨河绿道。
城区级绿道是与区域级绿道相衔接,在城市各组团内部成网与城市慢行系统紧密结合,并与城市道路硬质隔离的支线绿道。
社区级绿道是与城区级绿道相衔接,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同时通过标识、铺装、照明等示意隔离的,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支线绿道。
天府绿道包括自行车道和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应当分设,确因条件限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设置。
第九条(总体规划)
天府绿道总体规划由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依据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天府绿道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十条(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
天府绿道中的区域级绿道专项规划由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天府绿道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府绿道中的城区级和社区级绿道规划,统称为天府绿道分区规划,由各区(市)县公园城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天府绿道总体规划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
依法编制的天府绿道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是天府绿道建设保护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变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策划设计)
天府绿道的策划设计应当彰显公园城市特点,坚持先策划后实施和无设计不建设的原则,加强创意策划,注重景观设计,突出其生态保护、健康休闲、文化博览、经济发展、慢行交通、农业景观、海绵城市、应急避难等综合功能。
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绿道,分别制定设计建设的相应技术规范并推广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规范)
天府绿道应当结合所经过或串联的区域的现状资源特点,根据不同类型绿道的建设规范进行系统设计。各级各类型天府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并与全市城市和农村交通体系有效连接。
天府绿道应当优先采用透水材质进行铺装,其出入口一般应当邻近已有道路、公路或公交站点,且就近设置有公共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或者有配套服务设施。
天府绿道的建设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践行海绵城市设计理念,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统筹城市雨洪管理,提升城市排洪排涝减灾能力。
第十四条(主要指标)
天府绿道的宽度一般不低于一点五米。都市型绿道沿线景观控制宽度一般不低于十米,郊野型绿道和生态型绿道沿线的农地、林地、草地、绿地或水体等宽度一般不低于五十米。
区域级绿道的建设应当兼顾马拉松、自行车等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和音乐节等露天文化娱乐项目的要求。
天府绿道建设应当避让生物栖息地,预留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第十五条(用地节约)
天府绿道建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改造方式的,可以依法利用绿地、人行步道、村道、景区道路、河堤等进行建设。
利用现状道路改造建设天府绿道的,应当设置与机动车道实现有效区分的隔离绿带、隔离墩(栏)或者清晰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禁止机动车侵占绿道。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道。
第十六条(建设统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绿地、河堤及公路等建设项目时,应当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建设项目范围内规划的天府绿道。
第十七条(成本控制质量控制)
天府绿道建设应当充分体现自然生态风貌,保护现状地貌特征,避免大开大挖、大拆大建。生态型绿道与郊野型绿道的设计与建设应避免过于人工化,宜多使用生态型、耐久型本土材料,减少后期维护成本支出。
天府绿道的建设工程质量由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园城市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配套服务设施)
天府绿道应当完善休憩、照明、厕所和无障碍设施等基本配套设施,并按照规范配套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设施体系,发挥绿道的多元综合功能。
天府绿道应当串联商业、服务业、文化旅游、博览、健身等服务设施,以及特色镇(街区)、景区、林盘院落等场景。
第十九条(毗邻设施建设)
天府绿道两侧的毗邻地块,用地条件许可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新建或改建下列项目或设施建设:
(一)交通衔接设施、临时停车场所等交通辅助设施;
(二)管理设施、游憩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服务设施;
(三)提供饮料食品等基本服务设施的驿站;
(四)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五)指路标志、警示标志等标识系统。
前款规定的驿站、服务设施的布局应当满足十五分钟公共服务圈需求,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规划设计方案需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定。
第二十条(配套绿化)
天府绿道的配套绿化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现有自然及人工植被,注重乡土植物应用,突出地域特色,兼顾生态、景观、遮荫、交通安全等需求。
天府绿道沿线的行道树应当常年保持枝下净空高度不低于三米,并确保视线通透。
第二十一条(交通优化)
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指导并科学编制和调整路网规划,积极采取措施优化完善公共交通组织,提升天府绿道系统的道路交通可达性。
第二十二条(智慧绿道)
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广旅、体育等有关部门,建立具有绿道管理、游客服务、绿道营销等多功能的天府绿道智慧运营平台,采用基于互联网新技术新科技手段向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三条(景观农业)
郊野型绿道、生态型绿道沿线应当优先发展景观农业,适度植入观光旅游、种植养殖体验、特色产品加工等关联项目,提升绿道的景观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价值转化)
鼓励积极探索将绿道生态价值向经济社会价值转化的绿色发展路径,促进绿道资源向绿道经济转变,实现天府绿道永续发展。
市文广旅、商务、体育、农业农村、新经济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策划编制并指导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天府绿道融合发展的价值转化方案。
第二十五条(业态植入)
天府绿道的规划、建设和管护单位,可以通过植入体育、文创、科创、休闲、旅游等各类业态,拉动天府绿道及其相邻区域商业综合增值,促进天府绿道多功能复合,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
第二十六条(转化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天府绿道沿线配套相应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地,探索营运收益反哺管理维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道生态价值转化项目的实施,并依法为绿道生态价值转化提供协助。
第二十七条(管理维护)
天府绿道建设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园城市主管部门验收后,及时向其确定的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天府绿道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绿道的日常保洁和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养护维护;
(二)负责绿道的安全巡查;
(三)发现绿道破损应及时修复;
(四)对损坏破坏绿道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劝阻制止、报告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利用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绿道开展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维护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场监管、文广旅、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天府绿道利用规范,依法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域等。
第二十九条(保护标识)
区(市)县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天府绿道的出入口等位置,按照规范统一设置保护标识以及其他具有引导、指示、解说、警示功能的各类标识。
第三十条(考核评价)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府绿道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
天府绿道及其毗邻地块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统一设置的天府绿道各类标识;
(二)堆放物品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或其他破坏行为;
(四)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其他破坏绿道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众参与)
天府绿道建设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提供志愿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天府绿道的建设保护工作。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及时查处并回复。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损毁天府绿道各类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挖掘、破坏或侵占天府绿道,或者破坏、侵占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被挖掘、破坏或侵占的天府绿道,在依法确定的河湖、道路、公路等控制管理区域内或者与上述控制管理区域交叉的,按照河湖、道路、公路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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