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华露艳) 近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此次调标是成都市“十二五”期间对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的第三次调整。
此次提标后,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由不低于48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600元/人·月,增长幅度为25%;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不低于385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480元/人·月,增长幅度为22.08%。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农村集中五保对象供养由不低于45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570元/人·月,增长幅度为26.67%;分散五保对象供养由不低于33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430元/人·月,增长幅度为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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