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车停在路边,被交警扣车后拖到了停车场。车主因出差外地,过了4个月想要取回车,被告知得交纳6000多元停车费。“那辆送货面包车本身还值不了这么多呢,这不是逼着让我不要车吗?”7月30日,成都市民小胡致电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反映称,这个停车费收得不合理,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车辆因为交通违法而被交警拖走,由此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到底该由谁来支付?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对此进行了暗访调查。
车主:
停车场算出6000元停车费
因工作需要,2011年,成都市民小胡买了一辆东风牌面包车当送货车,日常给成都市内各酒楼、大排档送海鲜。
今年3月25日下午,小胡在给武侯区外双楠逸霞街某酒楼送货时,将车临时停在路边。等他送完货回来,发现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地上留有几行用粉笔写的字,大意是:因为乱停放,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一分局四大队拖走了。
考虑到当天时间已晚,小胡准备过几天再去处理。不料,公司紧接着将他派往浙江出差,这一去就是4个月。小胡说,此后交警从未通知他前去接受处理,自己也因为出差没有主动到一分局四大队接受处理。处理这辆送货车的事就此拖了下来。
7月30日,出差归来的小胡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一分局四大队处理此事。在询问了车牌号、查看了行驶证后,民警拿出一张金林停车场的停车证,让小胡去交费取车。
赶到位于二环路外侧武侯大道边的金林停车场,准备取车的小胡被守门人的话吓了一大跳——停车费一共要交6000多元!
守门人解释说,这辆车是3月25日停进来的,停放时间已超过120天,停车费按照2元/小时计算,算下来一共是6000多元。“问过二手车商,像这样的面包车,大概只卖得到三四千元钱。这停车费比车本身还贵!”小胡说。
停车场:
停车费可打折但不给发票
7月31日上午,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以朋友身份,和小胡一起再次来到金林停车场。
这是一个露天停车场,入口处,几辆交警巡逻摩托车停在一旁。停车场里,停放着小汽车、大货车、出租车、摩托车等各式车辆,其中包括几辆清障车、拖车。
停车场门口收费处的墙上,挂着几本“交警一分局入场车辆登记簿”。收费人员查询后说,小胡的车停了120多天,“交警拖过来的车,停车费都是按照临停计算,每小时2元,应交6096元”。
不过,收费人员主动表示,可以给小胡的面包车“打个折扣”:“过夜按30元一天收费,120天,多几天就不算了,你就交3600元吧。”
小胡以“破面包车本身就值不了几个钱”为由进一步求情。这名收费人员说,之前交警拖过来的车,一天要收50元,现在刚刚降价,已经算很便宜了。“这么多年来,交警拖车后在停车费上砍价的,你是第一个。”经不住小胡“纠缠”,这名收费人员打电话“请示领导”后,说:“价格按照长期停车算,再打个八折,一天24元,一共2880元,你就交2800元吧。”
小胡又几番讲价,停车费“折上折”后被降到2300元。最后,当小胡提出要发票时,收费人员说:“打了折扣,就没有发票。”他表示,“最多我给你开收据。如果要发票,停车费得按原价收。”考虑到巨额停车费不在心理价位内,小胡没有取回面包车。
按照交通、物价部门要求,停车场应当主动公示备案信息和收费标准。民情热线记者注意到,在金林停车场的收费处和后面的办公室里,两处墙上都挂有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于2007年下发的停车场备案证书,但都没有明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当记者询问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时,无论办公室还是收费室的工作人员都答不上来,也没能找出依法审核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8月2日中午,记者再次来到金林停车场询问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时,工作人员表示“以前挂过,但被风吹掉了,找不到了。”
交警一分局:
违法停放被拖,停车费需自理
7月31日中午,民情热线记者随小胡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一分局。在四大队办公室里,值班民警确认:小胡的车是因为乱停放被交警队拖走,并送到附近的一个社会停车场;7月30日当天小胡来接受处理时,已告知其可以网上处理,停车证已经交给车主,剩下的事请车主与停车场协商。
记者反复询问,这名民警在电话请示领导后再次表示——停车费的事情,与交警队无关,需要车主与停车场协商。该民警还建议,如果觉得停车场乱收费,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
这位民警说,车虽然是交警队拖走的,但停车产生的费用,要由车主本人承担,“多年以来,都是这样处理的。”
由于现场没找到一分局领导,7月31日中午接近12点,民情热线记者来到交警一分局办公室首问责任岗咨询。值班民警金幼成解释:“(小胡)这个情况属于交通违章,不像(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交通违法,产生的拖车及停车费,我们有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付,不要车主付。但你是交通违章,公安机关没有专门停车场,只能将车送到社会停车场里,由此产生的停车费,应该由车主自己承担。”
金幼成还强调,他就是一分局当天的值班领导,这个答复也是一分局对此事的正式答复。
各方声音:
停车费依法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针对类似的事件,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采访了部分法律界人士。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社会停车场保管交警扣押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是正常的,但这个钱不应该由车主承担,而应该由行政机关即交警部门支付。余超解释说,路边乱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交警暂扣于法有据;交警部门没有专用停车场,交给社会化停车场保管、停放,合情合理合规;因扣留车辆产生的停车费,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产生的后续费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韬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警方扣车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蒋韬还认为,自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没有“交通违章”这一说法,“乱停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而关于“交通违法被拖车不需车主交停车费,交通违章被拖车要交停车费”的答复,显得不妥。
蒋韬律师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如果还没交钱,当事人可向各分局的上级机关,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法制、警务督察等处室投诉,也可向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警务督察及纪委投诉反映;如果已经交过钱,可以保存好相关的收费、处置流程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相关部门。
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晓林律师对此持不同观点,他表示,当事人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拖车,并以在地上留字的方式告知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处理。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此期间内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是对的;但若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逾期未能处理,超出限定期限之外而产生的巨额停车费,应该由当事人承担。
那么,交通违法车辆被交警拖走后的停车费到底该谁付?这当中,哪些情形该车主付费,哪些情形该交管部门付费?付费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四川日报民情热线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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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阮长安 刘星 文/图
延伸阅读川报民情热线线索显示
多地车主诉称被要求支付停车费
盘点四川日报民情热线、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和川报随手拍QQ群(群号324766313)近半年来的投诉信息,有超过20例涉及“交通违法后被拖车,相关单位乱收拖车费、停车费”。
7月10日,成都市民王先生投诉称,前几天因为违法行驶,车被扣留,今天处理完后取车,停车场让我付500元停车费,不给就不放车。
杜女士6月13日投诉称,她的车在都江堰市与另一辆车发生擦挂,报警后,交警把车拖到了修理厂。事故协商办完后,杜女士接到通知让第二天去取车,可修理厂要求交纳270元拖车费、停车费,“我觉得这个收费不合理。我想知道对于拖车费到底有没有明确规定”。
读者高先生近期也投诉称,今年4月4日他在双流县太平镇发生交通事故,处理完事故后,去华阳一个停车场取车,被收取停车费和拖车费共704元。
读者小张向四川日报民情热线反映,他的长安奔奔2013年在资阳市安岳县被盗,2015年元旦前后,资阳一个修车店的老板通知他拿车。他把手续办好之后,却被修车厂要求支付1.2万元停车费。小张查询后了解到,自己的车在2014年2月份就找到了,之后10个月一直被交警部门放在该停车场,每天40元。“我到底该不该给这个钱?”
乐山网友也在川报随手拍QQ群里爆料称,乐山市夹江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每天收取50元停车费,车主不交钱就不给车。
南充警方自制提示牌——
拖车费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被交警拖走的违法车辆,其产生的停车费是否需要由车主本人支付?南充市嘉陵区交警三大队的答案是:不需要。
7月27日,南充晚报对市民王先生、林先生一共被南充市嘉陵区兴盛街一家停车场收取400元拖车、停车费一事进行报道。7月28日,交警三大队立即责令停车场将这400元钱退还当事人。
随即,交警三大队在该停车场门口设立了“温馨提示”牌,明确提醒:“驾驶员同志:你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被扣留车辆所产生的拖车、停车和检验鉴定费用,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同时还在办公楼等公共场地摆放了相同内容的提示牌。
该大队负责人说,今年以来,根据有关规定,这类车辆的车主不再承担拖车费和停车费等。但如果车辆需要吊车等现场救援和车主自己提出的拖车服务,其产生的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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