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璨)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138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1%、10.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14.6元、13.2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5%、9.1%。据悉,这是成都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因素变化情况,第13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而言,在本次最低工资调整中,明确从7月1日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12个区、县以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将执行1500元/月、15.7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7个县(市)将执行1380元/月、14.4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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