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农膜”害死大量果树苗,被告获刑5年
本报讯 近日,蒲江县检察院对卢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3年10月,四川某农资公司蒲江县经营部负责人卢某发现市场上销售嫁接膜生意比较好,于是找到四川广汉某公司。卢某在对广汉某公司生产出的样品进行确认后,向该公司订货,并与该公司签订《包装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订购产品为静电缠绕膜,每公斤价格12元,产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业产品外包装使用。卢某后向该公司购买30余吨、金额为36万元的静电缠膜,并将其作为能够用于果树嫁接的缠膜批发给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眉山市等地经销商,共计销售15余吨,销售金额达23万元。
经销商将从卢某处购买的静电缠绕膜销售给农户用作果树嫁接,导致农户嫁接的果树苗大量死亡,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2014年3月,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蒲江县检察院承办该案的张光文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卢某以工业外包装使用的静电缠膜冒充农用果树嫁接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卢某将静电缠绕膜销售到蒲江、眉山、新津、都江堰、金堂等地,农户将该缠膜用于果树嫁接后,致使果树苗大量死亡,给农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该案涉及地域广、受损农户多,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理应对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张光文检察官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明知自己订购的静电缠绕膜只能用于工业外包装,而为了牟利作为果树的农用嫁接膜销售给经销商和农户,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以假充真。被告人卢某的行为给广大农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张登银 李建蓉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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