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蒋君芳)2月13日,记者从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获悉,3月26日零时起,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4个国家划定的地震灾后重建县(市),以及邛崃市、郫县、蒲江县、新津县4个非重建县(市),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类别,全面执行对应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
按照四川省政策,地震灾后重建县(市)和非重建县(市)所执行的电价政策有所不同。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的通知,与省电价同步后,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四县(市),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为0.8464元/千瓦时(均价);邛崃市、郫县、蒲江县、新津县四县(市),则为0.8594元/千瓦时(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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