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一多)11月5日,在大邑县斜江河边穆某向河里投放5000余尾鱼苗,用于修复其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渔业资源。8日,大邑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穆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作了认罪认罚不起诉。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实施以来,大邑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大邑县的禁渔期。可就在3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穆某驾车从成都市区到大邑县安仁镇,用事先准备的频逆变电源、电鱼杆等电鱼工具,在大邑县天然水域斜江河禁渔区安仁镇廖营大桥段进行非法捕捞,其间被群众发现举报后被该县农村发展和林业园林局执法人员查获。
大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穆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水产资源及生态环境有一定的破坏作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的时间不长,渔获物也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穆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基于穆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穆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处理。后联合农林局责令穆某出资购买了锦鲤、鲫鱼、草鱼、花鲢等鱼苗5000余尾,向大邑县的斜江河进行投放,用于修复因其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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