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卢林艳 记者 任鸿)近日,大邑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穆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作了认罪认罚不起诉,该案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大邑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大邑县禁渔期。3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穆某驾车从成都市市区到大邑县安仁镇,用事先准备的频逆变电源、电鱼杆等电鱼工具在大邑县天然水域斜江河禁渔区安仁镇廖营大桥段进行非法捕捞,期间被群众发现举报后被该县农村发展和林业园林局执法人员查获。
大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穆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水产资源及生态环境有一定的破坏作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的时间不长,渔获物也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穆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基于穆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穆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处理。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对穆某进行释法说理,让其认识到其行为对水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后联合农林局责令穆某出资购买了锦鲤、鲫鱼、草鱼、花鲢等鱼苗5000余尾,向大邑县的“母亲河”斜江河进行投放,用于修复因其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大邑县检察院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责任担当,是该院在追求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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