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环罚字〔2018〕75号
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12971305728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金文 身份证号码: 51012919660402253×地址: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大桥路403号(沙渠工业园区内)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王张兵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彭川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磊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熊淑英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彭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张兵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熊淑英社保卡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大邑支行 户名:四川省大邑县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账号:4402240009024916466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邑县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邑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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