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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卖信息35000名学生“被办卡”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5-11-12 20: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周夕又

35000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出去的?泄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又如何处置?2014年4月,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四川联合经济专修学院)35000余名学生信息泄露被办信用卡事件,再次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记者于近日联系了大邑县依法治县办,独家了解到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处理情况。

“法治中国·四川经典案例”征集活动中,一起35000余名大学生被办信用卡的案例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出售学生信息者在未经学校许可、学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邮箱将3万余名学生个人信息发给曾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毕业两年

母校为自己办了信用卡

刘某是四川文轩职业学院2009级的学生,已毕业。有一天,她在QQ群中得知不少同学被莫名其妙办理了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刘某为了确认自己是否在其中,便到银行查询,结果查到自己也中招。“这张卡是1月27日办的,开户行是中国银行武侯支行,但我那天压根就没有到银行,也更不可能办卡了。”刘某称,根据银行出具的信息单,除了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正确的,其余信息都是虚假的。但是,在客户单位信息一栏中,却留下了母校的名字。“这卡要是透支了,消费了岂不是要我买单,万一影响到我以后的信用怎么办?”刘某表示了自己的担忧。“被办卡”事件牵涉的学生越来越多,为了弄清楚真相,该学院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一张卡12元高校教师“卖”信息

2014年1月初,中国银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来到大邑县晋原镇的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找到学院成人高考办副主任代某,说想要向学院学生推销银行卡。交谈之间,曾某、李某向代某介绍了批量办理银行卡的程序,要求代某将该校学生信息提供给曾某,并向代某承诺:“等学生将卡激活并使用后,我们按每卡12元给你结算费用。”

2014年1月10日,代某在未经过学校许可和学生本人同意下,通过QQ邮箱将学院3万余名学生个人信息发给了曾某、李某。曾某、李某收到了学生信息,通过中国银行武侯支行向省分行申请批量制卡。

随后,曾某、李某将违规制作的35000余张中国银行企业园区金卡送到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交给代某,并向代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要求代某提供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代某拿了钱并将其存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辅导员召集学生填申请表的加班费,及用于复印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的费用。代某本以为等到学生按照要求将卡激活后,好处费就能到手,结果警方却找上了门。

今年2月11日,代某因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分析>>>

针对该案,中国银行武侯支行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擅自为其办理信用卡,其行为是否合法?学校保管的学生个人信息被代某盗取,法院认定是代某个人行为,但作为收集者、保管者、使用者的学校是否有责任呢?记者联系上了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黄泽勇。

银行擅自办卡 违法!

“银行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擅自为学生办理了35000余张信用卡,是违法的经营行为。此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一定的社会风险事件发生。如果银行等经营主体,违背对方的意志,擅自赋予对方义务,对方因此而遭受一定的损失。如信用卡被人恶意利用,导致信用卡本人信誉降低,或者信誉受损,乃至被追债,银行等经营主体应该承担责任。”黄泽勇说。

黄泽勇还表示,银行是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保存的主体,更应该主动服务于公民个人,合法经营,做合法诚信经营的表率。银行业应该自律,自觉做好合法经营的榜样。

针对此案,有市民提出疑问,为何银行愿意冒着违法的风险,在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信用卡呢?一名在银行工作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银行为了拓展业务,往往在办理信用卡的审核上会放松,甚至只需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办理。在这种办理流程下,往往客户信息表都是由业务员自行填报。

学校疏于管理 有责!

“代某是学校工作人员,与学校是工作关系,代某应接受学校的管理,学校应该对其信息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代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工作纪律,私自盗取学生个人信息,虽是个人行为,但作为管理方的学校,如果对代某行为疏于管理,仍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黄泽勇说,除非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的管理、保管、储存等有严格的规定,对代某等有接触学生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有严格要求,学生个人信息仍然被盗取,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责。

专家建议>>>

当今信息时代,个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信用卡号、婚姻状况、工作经历、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犯罪分子手中争抢的“香饽饽”,诸如此类泄露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也频频发生。那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呢?大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给出了几点建议。

呼吁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

我国刑法有严格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经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但相关细则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需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上一道“保险阀”。同时,应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

控制源头小心“内鬼”

很多个人信息能在信息海洋里被摘出,不少相关单位内部人员是“罪魁祸首”,因此,对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和服务机构,要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增强自律,程序上应设置信息查询权限,查询过程设置监管、记录,加强内部约束,增强他律,形成有章可循的规范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从我做起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贪小失大也是让犯罪分子得手的重要原因。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从自身做起,在接受街头、网络、信件、短信等问卷调查,及办理商家的各种会员卡、积分卡时,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登录需要注册个人信息的网站、论坛、博客时,一定要注意辨别网站性质,经常更换网络用户密码,以防遭黑客攻击盗取用户个人信息;在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金融、保险、求学、求职等业务时,尽量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用途。

维权支招>>>

“被办卡”后可致电银行注销

虽然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被办信用卡只是个案,但如果此类事件发生在自己身边,该怎么办呢?

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子豪向本报记者表示,办信用卡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必须双方自愿同意,如果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可以直接给银行打电话或者去函,讲明自己本身没有办理的意向,要求银行注销。

刘子豪说,如果遇到卡被人恶意利用,导致信用降低,如果事情属实,对本人也没有任何影响,如果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应该由银行和泄露信息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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