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11月17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4月中旬,市环保局接到群众反映崇州市某村存在违法生产电镀作坊后,立即对群众投诉的电镀作坊进行了检查,并针对其违法生产和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行为,按照相关程序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同时对该作坊所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作坊所排污水中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其中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本案件是崇州市今年第二起判处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案件。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以及严惩环境违法企业的决心和力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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