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崇法宣 唐璇 记者 郝飞)驾驶非法改装的面包车,超载接送学生娃……昨(24)日,此案在崇州市江源镇巡回审理。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成都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例“黑校车”危险驾驶案。
据悉,今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粟某驾驶“五菱”面包车被崇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挡获,经现场清点,该车核载8人,实载15人(除司机外,乘客均为小学生),超过额定乘员100%,属于严重超载。后查实,粟某在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和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自2014年开始从事接送学生业务,并曾于2015年10月28日因超载学生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此次又使用一辆“营转非”面包车从事接送小学生业务,该车辆不仅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且属于客运下线车辆,车辆状况令人堪忧。
昨日,法院一审宣判,粟某的行为违反校车管理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审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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