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崇州市、广元市朝天区、遂宁市蓬溪县、宜宾市宜宾县、巴中市巴州区入围
试点区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办理抵押贷款
非林地上的特色经济林(果)也可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证
本报讯(记者 王成栋)省林业厅、省委农工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监管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成都市崇州市、广元市朝天区、遂宁市蓬溪县、宜宾市宜宾县、巴中市巴州区等五县(市、区)为改革试点区,在林权证的基础上,试点区内将探索对林木所有权和集体林地经营权进行确权颁证,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都可办理相关贷款抵押业务。
此前国家及四川的规定明确,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必须要有林权证。而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四权合一的产物。流转林地的业主、企业仅有经营权,无法办理相关业务。《通知》提出将试点区内的林地使用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业主、企业流转林地面积超过50亩即可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并以此为凭据将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通知》还明确,试点区内的农户和业主、企业可申请办理经济林木(果)权证,以林木预期收益抵押贷款。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区内非林地上的特色经济林木(果)、工业原料林和花卉苗木也可申请办理经济林木(果)权证,并办理抵押贷款。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土地性质必须是林地,非林地上的经济林果等虽然抵押价值高、风险小,却面临着土地性质的限制,“改革将实现林木与土地分离”。
为降低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通知》明确,将探索组建村级农民互助担保合作社、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制度。村民以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等评估作价入股,并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益性社团组织或经营实体性村级农民互助担保合作社,为入社林农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农户和企业、业主如无法按时还贷,收储中心代其偿还,同时对森林资产抵押物进行处置。
《通知》明确,将在试点区内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允许试点县对单宗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由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联合评估;单宗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金融机构、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林政部门联合评估。此前,单宗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由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评估。试点区内还将探索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相关办理业务提供公益性服务。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制度,推广经济林特色商业保险,探索建立非林地林木采伐备案制度等。
相关专家认为,上述改革措施将有助于试点区破解林业融资难题,盘活集体林资源资产,增加林农收入。不过《通知》也强调,本次改革的目的是解决林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不支持以林权抵押贷款用于林业发展外的融资行为。
上述五县(市、区)的试点时间为2015年至2017年,此后将在全省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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