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制度的通知》,保护渔业资源,根据省、市关于开展鱼类春繁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崇州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2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市统一禁渔期。
二、禁渔期间,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形式的捕鱼活动和水禽放养;禁止在河道内扎巢取卵、挖砂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天然水域捕捞的渔获物,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严厉打击毒鱼、炸鱼、电鱼,有意破坏养殖水体,毁坏渔业设施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渔期内严禁销售天然水域采捕的水产品,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五、对举报和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市水务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望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作好宣传,搞好崇州市鱼类春繁保护工作。
举报电话:028—82380913
崇州市水务局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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