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不得摆放日用品、主副食品和其他非药商品。已经摆放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场”。6月22日,崇州市召开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工作会,市医保局和崇州市医保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对药店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协议规定,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物品串换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出具发票与实际购买药品品名、金额等不符的,未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者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处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营业医保业务6至12个月的处罚。未按规定时限对经营场所内摆放的日用品、主副食品等予以撤场的,以及使用个人账户刷卡支付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物品的,市医保局将终止覆行协议,并在下一个签约年停止与违规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据悉,以前医保管理对零售药店虽然有类似的约定,但纳入“协议书”管理的还是首次。
(张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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