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某乡镇居民王某到县城做生意,承租了张某的两室一厅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对房屋的租赁期限做出约定。后因疫情,王某生意失败,欲外出打工,便向张某主张解除合同,张某却说,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至少租赁两年才能解除合同,王某咨询本报律师团,房东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对租赁期限进行说明,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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