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涡阳县的市民刘女士的丈夫几年前借了一笔钱,丈夫外出打工,实际是躲债去了,现在债主经常来家中要求她还钱。刘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丈夫欠的债,她要还吗?
刘政(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须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可以选择不签字,不追认,并积极举证!(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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