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当天安徽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改判五人无罪。
[一审、重审]均认定五人犯故意杀人罪
1996年8月25日晚,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村民周继顶的女儿周素华在家中被害死亡,周继顶及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被害受重伤,儿子周保华被害受轻伤。阜阳市检察院以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犯故意杀人罪向阜阳市中院提起公诉。阜阳市中院于1999年3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五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赔偿10000元;判处周在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7000元;判处周正国、周在化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赔偿5000元。
宣判后,五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安徽高院二审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阜阳市中院重审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决内容与前次相同。
宣判后,周继坤等五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00年10月8日,安徽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五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安徽高院立案复查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省高院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安徽高院再审经审理认为,原裁判认定五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五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基本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五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周继坤等五人的有罪供述在作案的重要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反映的情况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前后不一,且陈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
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是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等五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宣判后,安徽高院告知周继坤等五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对被害人及近亲属做好抚慰工作。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查清案件事实。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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