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家住涡阳县花沟镇,今年9月,他骑电动三轮车带着父亲到县城购物,路上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要求和他私了,并请了自己的好朋友同时也是王先生所在村的村主任当中间人。王先生同意了张某的说法,并在医院的病例上写了伤者是自己摔伤。事后,张某反悔,不愿意出医疗费,并称伤者的伤和自己无关。王先生到交警队报警,因现场早已被破坏,又找不到相关证据,无法处理。王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北京京师·谷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报警,让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本案中,由于王先生没有采取这种做法,那么在调查证明事故发生的证据时,难度较大,甚至因为调查不到相关证据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制定两个计划。一、做好张某的思想工作,让其陪同王先生到交警队做笔录,将当时的详细情况进行说明,请交警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制作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二、如张某不配合,那么就不能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张某和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但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纠纷只起诉张某。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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