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亳州市印发了《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决问题、依法合规”的原则,允许为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实现上市交易,切实妥善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暂行办法》,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主要包括: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及职工享受国家优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房、棚改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含公租房、租赁住房),和个人自建住房(已办理国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住宅用房;以及办公、商服等其他用房。
《暂行办法》明确,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用房在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按房屋所处土地级别现行基准地价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办公、商服等其他用房,在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按房屋所处土地级别现行基准地价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符合交易条件的住宅用房,申请上市交易时,可在转让方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后,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办理转移登记,土地收益按税务部门核定交易评估价的1%收取。
《暂行办法》明确,对于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包括现状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等类型的房屋,可根据个人申请,参照该《暂行办法》中有关标准办理出让手续。基准地价更新后,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
(周顶记者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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