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晚报》以《收费不给票这些停车场合规吗》为题,报道了市区一些停车场收费后不给发票的现象。“不就几块钱吗,还要发票,不值当的。”报道中,停车场收费员这句不以为然的话令人感到荒唐。
因为只有几元钱而不给发票,真的能“不以为然”吗?“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我们不妨用停车场不给发票当作消费维权案例依法“较个真”。
首先,从经营方来说,不能“不以为然”,因为拒给发票是违法、违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如果消费者被拒开发票,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报道中“不就几块钱吗,还要发票,不值当的”的话语,表面上是收费员的搪塞之词,其背后折射的是经营方法律意识淡薄。
其次,从消费者立场来说,也不能“不以为然”,因为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发票除了可作为单位报销记账的凭证外,还是消费者与经营方之间买卖契约关系的证明,消费者如果没有索要发票,出现消费问题后就会面临维权举证困难的局面。其实,对消费者来说,如果被拒开发票,随手一个“12366”电话,就可以为自己维权,举手之劳,何不为之。
最后,从监管部门立场来说,更不能“不以为然”,因为这是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停车场长期不给发票,这反映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可能还存在空白。对监管部门来说,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扩大税收监管范围,杜绝税款跑冒滴漏,维护税收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需要不断面对新挑战。
小发票折射大问题。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还是监管部门,几元钱的发票看似小事,但小事不小,决不能“不以为然”。依法维权较真的一小步,就是推动法治进步一大步,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我们不妨多点“较真”精神,从而让遵法守法用法成为我们的共同追求。(刘心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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