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宋先生是亳州市某商场的个体工商户,收入可观,结识了不少做生意的朋友。其好友黄某在2017年的一天,来找其借一笔资金用于生意周转。宋先生没有多考虑,便借给了黄某人民币80万元,打了欠条,约定一年内还清。一年之后,黄某没有兑现还款承诺,宋先生将黄某告上法庭。官司打赢之后,黄某声称无力偿还,自己只有唯一一套住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宋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宋先生只需要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就可执行黄某的唯一住房。所以说,唯一住房,不是不能执行的。(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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