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璐 文/图
今年12月1日将施行的《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条例》从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绿化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对群众关于城市绿化方面的疑问,《条例》也给出了答案。
因地制宜
城市绿化应有亳州元素
《条例》提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亳州历史和人文元素。
第八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林地、河流水系、湿地、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具有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规定,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地的树种,乔灌花草结合,体现立体化、特色化,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亳州历史和人文元素,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求。
全民参与
每一个人都能尽份力
在引导群众参与城市绿化工作方面,《条例》也作了规定。
第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利用屋顶、楼面、墙体、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建(构)筑物发展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优选树种
让漫天飞絮不再现
针对群众备受困扰的飞絮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收集到很多建议。其中,既有保留生物自然习性、对杨树和柳树的种植不作规范的意见,也有全面清除飞絮、换植其它树种的建议。
经过综合考量,最终,《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绿化植物选择,应当优先使用本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限制易产生飞絮的植物品种种植,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类型。
科学规划 不得擅改城市绿线
《条例》注重强化规划对绿化的引领作用,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和变更程序,以保障绿化规划编制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条例》规定,城市绿线不得擅自改变。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改变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改变城市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相同等级、面积的规划绿地。
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水务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湿地公园、综合公园等规划,加强城市及周边地区林地、河流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和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建立永久绿地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规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达到有关标准。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商业区、金融服务、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区建设时应当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造中,应当优先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加强巡查 依法惩处占绿毁绿行为
对擅自占用、毁坏城市绿化,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等行为,《条例》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出入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砍伐城市规划区内树木。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倚树搭建,钉拴刻划树木,围圈树木以及利用树木、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在绿地内挖土、焚烧、非法摆摊设点、私搭乱建、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或者在绿地内露宿;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草坪、绿篱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条例》 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出入口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绿地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推荐
10月18日,亳州市丹华小学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体育盛会——第八届趣味田径运动会。今年运动会的主题是“我运动,我健康,我精彩”...
亳州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亳州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