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市中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
9月3日上午9点3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马某某、孙某某、王某故意杀人案公开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世斌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于2015年左右相识后开始交往,并长期保持同居关系。2018年5月间,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张某某成为男女朋友,后因张某某性格暴躁,王某向张某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张某某不予接受,对王某继续纠缠。王某向马某某诉说张某某对其威胁、殴打情况后,马某某遂与孙某某商量教训张某某。
2018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打电话给马某某称,张某某又给其打电话,让马某某教训张某某。后马某某从孙某某经营的养猪场内携带两根钢管,返回蒙城县某小区的家中,与王某合谋以租房为由将张某某骗至该小区,并打电话纠集孙某某共同教训张某某。后孙某某赶到该小区马某某家中,与两人再次预谋教训张某某。
当晚8时40分许,王某将张某某骗至该小区马某某家并将其关入房内,马某某、孙某某冲出厨房手持钢管连续殴打张某某头面、四肢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后马某某、孙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尸体捆绑、包裹装入木箱,与王某一起将尸体抬至楼下的三轮车上,由马某某、孙某某将尸体抛入污水管道的竖井内,并将盛装尸体的被子、木箱抛入水沟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控辩双方意见,审判长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刑事部分审理完成后,双方还就民事赔偿部分发表了意见。鉴于案情重大,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该案庭审是亳州中院示范庭之一,庭审持续了8个小时,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等60多人现场旁听庭审。(薄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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