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1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涉嫌受贿一案(本报2017年11月2日曾报道《梁栋涉贿235万余元昨受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栋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梁栋利用担任利辛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利辛县委副书记、书记、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应某某、张某、葛某某等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64万余元,为上述个人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梁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梁栋受贿数额中大部分是其近亲属实际收受后转告,案发后,梁栋近亲属退缴赃款126万余元以及部分赃物,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朱炳武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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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利辛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