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7月11日下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4万余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涉案赃物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梁栋利用担任利辛县县长,利辛县委副书记、书记,阜阳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办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8次伙同家人收受应某虎、张某、葛某奎等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6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6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梁栋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经查,梁栋被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两规”措施后,对省纪委已掌握的其受贿线索如实作出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梁栋受贿数额中大部分系其近亲属实际收受后转告,案发后,梁栋近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26万余元及部分赃物,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宣判后,梁栋当庭表示认罪。
朱炳武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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