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失火后当事人报警,事发后消防队却成了被告,当事人认为消防车来迟了,因此索赔10万;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处罚,可是企业是在环保局给出的整治期限还没到的情况下就受到处罚,企业不服将环保局起诉至法院。这类行政诉讼如何来判决?行政审判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以来,安徽法院受理了大量行政案件,近日,安徽省高院发布了最新一批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嫌消防救援迟索赔10万 败诉
案情:2015年2月3日21时10分许,吕某某位于利辛县孙庙乡南头街西的电器仓库发生火灾。事发后,有人报警求助。21时15分,利辛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调派指令。21时16分,消防人员赶往火灾现场;22时05分,消防车到达现场;23时20分,火被扑灭,但电器仓库受损严重。去年2月份,吕某某以利辛消防大队未及时出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消防大队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裁判:利辛县法院审理认为,火灾发生地距县城有数十公里路程,整个路程消防大队行驶用时49分钟,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不存在选择不合理路线拖延履职的行为。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吕某某诉讼请求。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亳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取消候选人资格 违法
案情: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是芜湖市镜湖区政府设立,行使原由街道、社区承担的行政服务职能。2015年11月,张家山社居委发布通告,通知小区业主报名参选业委会委员。共有包括李某某在内的24名业主报名参选。服务中心认为李某某未缴纳2013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费,于是通知社居委取消了李某某候选人资格。李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服务中心取消其参选资格的行为并重新进行选举。
裁判: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服务中心作出取消李某某候选人资格的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业委会已经选举成立,撤销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服务中心行为违法。
[案例3]整治期限未到就处罚 撤销
案情:2016年6月,肥东县环保局向合肥某家具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其在当月30日前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方案,同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家具公司在接到该通知后,购买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当年9月,环保局人员检查认为工厂无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粉尘、喷漆废气直接排放。 10月,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家具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具公司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环保局的通知限定家具公司完成环境整治任务的最后期限是2016年11月30日。环保局在指定的整治期限尚未届满前,对家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法院判决,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吴梦君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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