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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公布2015年度十大案

来源:江淮晨报 2016-01-13 17:01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劝酒同事”故意伤害案、合肥首例“禁摩令”案等入选

1月12日,合肥市中院公布了2015年度合肥法院十大案件,去年的一批热点案件入选,如合肥“埋尸医生”李今朝故意杀人案、合肥首例“禁摩令”案、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广告中心主任王茂盛贪污受贿案、合肥信旺·华府骏苑小区系列纠纷案等。

为什么是这十大案件入选?据合肥市中院研究室有关人士介绍,这十大案件入选的理由分别涉及到司法公正、反腐败、房屋买卖、法治建设等领域。有的案件因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涉及面广入选。有的案件虽然是生活中的琐事,但因生活中能够遇到,该案判决对公众有很大的引导价值得以入选。

比如,位列十大案之首的合肥“埋尸医生”李今朝故意杀人案因其震惊合肥的社会影响,以及涉及到司法公正和价值方向得以入选,李今朝被判处死缓。市中院在入选理由中提到,该案的审理彰显出合肥法院的司法公正与担当,进一步引领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方向。

■典型案例

“劝酒同事”故意伤害案关键词:因果关系 致死 引导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汪某系同事。2013年6月7日,二人因出差入住合肥市一大酒店。当年6月8日21时许,二人因晚餐席间汪某让刘某帮他人代酒一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之后,汪某突然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后经鉴定,汪某系因患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外伤、情绪激动、饮酒等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诱因。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入选理由: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价值和普法作用,也时刻警醒公众,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冲动行事。

全省规模最大异地执行案关键词:最大 异地执行 模板

案情简介:2011年8月25日,合肥市昌力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力吉门窗公司)与安徽合肥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安徽省恒亨和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亨和玻璃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昌力吉门窗公司在支付了2011年8月25日至10月25日的利息后,未再支付任何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没有归还借款本息。因此,贷款公司将昌力吉门窗公司及担保人一起诉至合肥中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昌力吉门窗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恒亨和玻璃公司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执行过程中,昌力吉门窗公司和恒亨和玻璃公司幕后负责人刘某以办理土地证、愿意被拘留、私下和解等为由进行拖延,但迟迟不履行。2013年12月,合肥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恒亨和玻璃公司的三套机械设备。因第一次拍卖流拍,2014年6月,合肥中院再次作出裁定,将三套设备以拍卖保留价交付贷款公司抵偿债务,但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2015年5月21日,合肥中院强制执行三套设备并交付申请人,至此全省规模最大的异地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入选理由:“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执行不到位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本件执行案面临跨地区、人员围堵、机械拆卸装载难度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等诸多困难,合肥中院法官先后多次赶赴利辛县,与当地党委、政府、法院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得到当地大力支持,形成长达18页的执行预案,参与执行行动的有200余名公安、法院干警,60余名拆卸工人、41辆保障车,是近年来安徽省规模最大的一起异地执行案件。该案的顺利执行,为全省大型异地执行工作提供了“合肥模板”。

商品房买卖系列纠纷案关键词:商品房买卖 系列案件达2000余件

案情简介:2011年4月20日,原告郝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铺,建筑面积22.23平米,总房款为481572.0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并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网上认购备案手续。2014年双方签订了“信旺·华府骏苑交房结算明细表”,大唐公司尚欠逾期交房违约金51786元。至今,大唐公司未为原告代办案涉房屋产权证,也未支付结算明细表项下剩余欠款,原告遂将大唐公司诉至法院。蜀山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大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1786元。

入选理由:2015年6月以来,合肥信旺·华府骏苑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大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因房产证办理、经营管理费支付引发的诉讼纠纷不断增多,目前仅蜀山区法院就受理了2000余件涉大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及委托合同纠纷案,该批案件系近年来合肥市房地产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合肥首例“禁摩令”案关键词:禁摩令 法治建设

案情简介:2014年6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保局联合发布通告,决定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将通告内容刊登在报纸上,同时在市区多个路口设置了公告牌。2015年3月16日10时15分,李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入禁止通行区域至合肥市寿春路与阜阳路交口,被庐阳交警大队民警制止,民警当场决定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李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交警支队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庐阳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庐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后撤回起诉。

入选理由:本案被称为合肥首例“禁摩令”案,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考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该案的处理结果,一定程度上是对“禁摩令”的法律依据、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程序、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一次普法教育。晨报记者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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