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失信”是指背约、不守信用,对于规定中“失信”二字的理解,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法律意义上的失信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被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规定,邹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到的“失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失信,因此存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张鹏律师个人认为,失信牵涉人格权、身份权,地方政府部门把某个个人纳入失信,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与上位法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是相抵触的。如第一种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那也不是失信。所以说,失信的使用还是很审慎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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