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高 壮
通 讯 员 彭 程
顾某与边某、王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11月4日,边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顾某与王某参加其婚礼。当天晚上三人及其他同学在酒席上均已饮酒,因为同学们按农村风俗闹洞房要喜糖,于是王某驾驶顾某的小轿车与边某去镇上买糖。途中,行驶至阳信县温店镇边家村和大营村交叉路口时掉入路边水沟,造成车辆损坏。顾某以自己的车受损为由,将边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64161.88元。
阳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分担责任,三人各承担本案财产损失三分之一的责任为宜。
法官释法:本案中被告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边某作为婚礼仪式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应控制整个婚礼仪式中客人的招待过程,在招待过程中,应当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其在明知被告王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随同被告王某一起驾车外出买糖,被告边某对被告王某饮酒驾驶的行为并不制止,违反了其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顾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的能力,在其与被告王某闹洞房要喜糖过程中,主动将其车锁匙交由共同闹洞房的其他人控制,导致酒后的被告王某取得车锁匙,与被告边某结伴驾车外出买喜糖,原告在主观上也是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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