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 杰
吴某与谷某同为阳信县某公司职工,进入冬季后,吴某一直搭乘谷某的顺风车上下班。1月5日晚,吴某再次搭乘谷某的顺风车上晚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谷某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车辆相撞,致使吴某严重受伤,脊髓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等。
事后,吴某向阳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认定吴某是搭乘同事车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损伤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理由是当晚吴某上班时间为晚12点,而事故发生时为晚7时30分,距离吴某上班时间还有4个多小时,明显不属于上班合理时间。
阳信县法院审理认为,阳信县人社局认定吴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吴某上班时间虽为晚12时,但其同事谷某上班时间为晚8时,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二人上班的必经路段,且进入冬季后,吴某每次都会搭乘谷某车辆上下班。因此事故发生时间虽距吴某上班时间较长,但事出有因,且上班目的明确,吴某属于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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