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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被作废” “最终解释权”也违规

来源:鲁北晚报 2013-01-23 14:25   https://www.yybnet.net/

□通讯员 李国庆 商建鹏 

本报阳信讯 “价值200多元的皮鞋,鞋店说作废就作废了,还不到一周,俺的提货券就变成废纸了吗?”提起这皮鞋提货券,消费者郭女士气就不打一处来。1月14日上午,阳信县消费者协会劳店分会调解一起皮鞋消费纠纷。 

半月前,郭女士的单位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一张价值258元某品牌皮鞋提货券,凭券可以到当地某鞋店领取一双258元的皮鞋。当时工作比较忙的郭女士,只是看了一下提货时间,标注的是2013年1月10日前,就随手放在自家的抽屉里。“元旦”小长假期间,全家去外地旅游,回来后也没有想起还有一张提货券没有使用。

前几天,郭女士收拾抽屉,发现自己的皮鞋还没有领取,赶紧拿着提货券去鞋店提货。不成想鞋店老板指着提货券上的截止日期,告知郭女士该券已经过期,成了废纸一张。郭女士认为,刚过期4天,价值200多元的提货券被作废,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要求鞋店给兑换皮鞋。鞋店老板却以“该提货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为由拒绝了郭女士的要求。

“单位的福利,货款已经付了,商家这么做也太不厚道了。”郭女士越想越生气,最终决定到阳信县消协劳店分会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郭女士的皮鞋提货券,认定鞋店提货券上的有效期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此外,提货券下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说法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对商家耐心的说服教育,商家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郭女士兑换皮鞋。工作人员还对鞋店提出了整改意见,建议其今后将“在×月×日前期货,逾期作废”换成“建议在×月×日之前来提货”等话语,如果消费者逾期不领取,可以适当收取一点儿存储费,这样既可以引导消费者及时来提货,也体现商家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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