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7年来到无棣县后与李某合伙在县城干起了承揽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李某从张某处租赁脚手架等设备,工程完工后,李某未能及时归还建筑设备,还欠下租金未付。在李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将租赁物折价,判令李某偿付租赁设备价值及租金共计350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远赴外地打工,其家属称与李某联系不上,无力还债,致使此案长达4年时间未能执结。直到今年的9月份,李某所在村庄司法协理员反映说李某的妻子每到月底都从镇上的农业银行取款。法官调取了李某妻子的身份证号码,又查询到其存款情况,发现李某每到月底很有规律地将工资通过银行汇回家里,然后再用其妻子的名义保存。执行人员依法对李某妻子帐户中的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该起积案被执结。
地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11月18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躲再久,债务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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