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一雇主李某从事公路货运业务,雇佣王某为押车人员、侯某为司机。2010年8月20日至10月15日,王某、侯某从张某处赊购总计价值435000元的柴油,用于从事货运车辆使用,加油时分别由王某、侯某签字。后经张某催要,李某偿还25000元,但对于侯某签字的18500元,李某以侯某已经不是他的司机为由,拒绝支付。
王某、侯某均为李某雇员,两人是在为雇主利益着想的情况下,并征得雇主同下在张某处赊购总计价值435000元的柴油,用于从事货运车辆使用。欠张某的柴油款18500元,事实清楚、证据也很充分,因此法院判决雇主李某承担还款义务。
雇主与雇员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那么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受雇事务的行为属于雇主的行为,而不属于雇员的个人行为。雇员王某、侯某多次赊欠柴油行为,属于雇主李某的行为,偿还欠款的义务应由雇主李某来承担,而雇员王某、侯某不承担责任。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时间:11月9日
雇员为雇主赊账,代雇主签字,只要在工作范围之内就不必承担责任,还是由雇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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