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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22-03-25 11:29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

某银行与某公司、王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家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15227085.90元;二、被告王某、孙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21年1月14日,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年1月19日,某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公告,将所涉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年9月2日,某银行申请执行。2022年1月19日,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驳回某银行的执行申请。同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某银行所提的执行申请,裁定书内容尾部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驳回后,在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情况下,如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救济。是赋予当事人上诉权还是复议权,抑或执行异议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无复议的权利。原因是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赋予驳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复议权于法无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因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原因是驳回执行申请是执行开始后的一项执行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由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申请执行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大民事诉讼权利。

申请执行权与法庭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事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或限制。执行法院在作出驳回执行裁定前,必须全面慎重进行审查,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沟通,作出裁定后还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保障救济途径,以防止驳回执行申请理由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人选择复议救济原因分析。

(一)参照最高院关于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后被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仍然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仲裁裁决文书及公证债权文书作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类法律文书,司法解释均赋予了申请执行人被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判决、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救济途径的前提下,理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二)参照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和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权利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参照上述执行异议和复议相关规定,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才能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免受损害。

(三)再次赋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进行重复审查,不符合执行程序效率优先及诉讼救济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的裁定,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是,执行法院在已作出驳回执行申请前组成合议庭按照法定程序,对驳回执行申请的事实和证据做了全面审查,如果再由执行法院以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为由再重新审查一次,而审查的内容、范围并无本质区别,无疑是一次重复审查。因而会造成程序繁琐复杂,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不符合执行程序效率优先及诉讼救济原则。

三、执行复议是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监督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有效途径。

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价值追求,诉讼阶段着重强调公平正义,执行阶段更侧重于效率,执行复议程序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制度之一,具有权利救济、兼顾执行效率、分权制衡和利益平衡等价值。复议与上诉最大区别是,如果原审程序正在进行,应以复议为先;如果原审程序已经结束或即将结束,宜将上诉作为异议的衔接方式。“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作为执行程序刚开始阶段的一种执行行为,通过复议方式即可纠正执行行为瑕疵。

综上所述,对于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执行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申请执行人权利不被侵害便捷高效的制度保障。

孙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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