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葛肇敏通讯员张帅报道)自今年1月4日起,滨州市正式启动新离婚登记程序。1月4日当天,全市受理离婚登记申请66件。截至1月8日,滨州市婚姻登记机关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92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件。
新离婚登记程序启动后,与以往离婚登记程序最大的不同,就是启用了《民法典》里增设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那么,“冷静期”的意义何在?具体如何实施?对离婚当事人而言有怎样的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请他予以解读。
“‘冷静期’顾名思义,是指在协议离婚时,给双方当事人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之后再决定是否离婚。这样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轻率离婚,减少‘冲动型’离婚现象。”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说。
从滨州市近十年的离婚登记情况来看,2011年滨州市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数量分别为38967对和4921对,2019年分别为19581对和8348对,2020年分别为18798对和7173对。虽然婚姻登记量的变化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影响因素很多,但是离婚登记量呈现明显增长趋势,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为了减少不理性离婚现象,近年来民政部门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2016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在以往的离婚登记程序上增加了询问笔录的程序;同时,积极推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开展专业化的干预。
“这次《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施行,从制度上进行了设计,执行上更有力、有效。其次,对于一些政策型的离婚也可起到一定得遏制作用。”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实施‘离婚冷静期’可以给有挽救可能的婚姻多一次机会,但本质上依然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另外,‘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并不适用于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新规施行后,办理离婚登记有“两个期间”需要明确——“冷静期”和“登记发证期”。冷静期的定义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申请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登记发证期的定义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为登记发证期。《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其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所以,不同人在不同时间段申请离婚,会存在冷静期与办理期有一部分超出30日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办理流程增加离婚登记申请。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审核通过,双方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结束后,在登记发证期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外,还增加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程序,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审核通过后领取《撤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离婚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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