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到2035年的时候,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可以说,十九大报告为我国法治建设既描绘了路线图,也设定了时间表。一线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立足此时此地此身,积极投身于法治中国建设中。
要立足个案办理,追求具体正义。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一线司法工作人员如同流水线上的机械工一般,把裁判工作当作在流水线上生产产品,对上游流转来的半成品(案件),程式化的安装相应零件(套用相应的法条),即加工成统一模样的产品。这种做法,从逻辑看无可挑剔,但在效用上却不能满足客户(群众)对司法产品的多样化需要。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只是把司法工作当作法条的排列组合以及法条与事实间的逻辑演绎,他所得出的正义只是应然的、抽象的正义,而不是实在的、具体的正义,无法“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因为法条是冰冷的,而正义是鲜活的。忽视丰富多彩的社会现实,脱离社会一般观念的价值指引,缺乏常情常理常识的底线意识,可能就会产生虽然逻辑上自洽,但情理上难容的结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个案处理结果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会影响同类案件处理,影响社会价值观念。所以,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不但要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还要有博学约取、情理通达的自觉,通过个案的办理让冰冷的法条体现司法温度,让公正的判决引领良好风尚,让抽象的正义变得生动具体。
要履行普法职责,传播法治精神。通过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对于促进社会法治观念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高,进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线司法实务人员应当是履行普法职责的排头兵和先锋队。因为没有任何一种普法形式能够比一场案件的办理能够让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法的理解更加直观和深切。立足办案,通过加强释法说理,传播法治精神,既是司法工作人员履行普法职责的重要抓手,又是司法工作人员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首先,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之初就应当注意说理教育,譬如,对犯罪嫌疑人要讲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帮助其分析涉嫌犯罪的原因、后果,讲清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促使其充分认罪、悔罪,对被害方充分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则加强心理抚慰,讲解法律及政策规定,听取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接受赔偿、赔礼道歉的意愿,讲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存在一定过错的被害人,也要对其行为过错进行分析,帮助其厘定责任。通过上述说理教育,既给当事人打了一剂预防针,也帮助办案人员更加准确制定相关处置预案。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多给当事人和群众创造参与的机会,从而拓展释法说理的领域。譬如,充分利用好公开庭审、检察宣告等制度。最后,法律文书尤其是终局法律文书中应当充分体现说理性。对当事人而言,一份说理透彻的法律文书是最好的法治教育材料。当事人收到文书后,必然会反复阅读、仔细研究、深入思考,从而对当事人及其身边群众的法治意识产生深刻影响。
要加强法律研究,提供智力支持。一线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不如专业研究机构中的专家、学者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但却有丰富的司法实践,且掌握着最真实的研究资料,对制度运行和政策实施的效果更有发言权。在妥善办理案件,履行普法职责之余,应当加强实务研究,着力解决实务问题,促进经验交流。司法工作人员要侧重于法律适用、个案争鸣、基本学理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等方面的探讨。一方面,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相对更容易发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滞后与漏洞,更能有效检验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效用。另一方面,一线司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对基层社会有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直接掌握丰富的案例资料,真切了解群众诉求。通过一线司法工作人员的实务研究,为党和政府执政决策、为专家学者理论研究提供一手资料,进而为制度优化、学术进步、理论完善贡献力量。
要增进业务交流,统一执法尺度。司法部门之间、司法工作人员之间开展充分的、常态化的业务交流,既有利于强化业务合作,又有利于增进司法水平,更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虽然司法工作人员遵循的是同样的法律,但是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的情况也不鲜见,不同部门对证据标准的掌握也不完全一致。所谓公平,其实就是“同种情况同样对待,类似事情类似处理”。如果执法尺度不一,对群众而言,难谓公平。当前,各部门之间就个案沟通较为常见,但是制度化、规范化、高层次化的交流机制相对匮乏。因此,除了司法工作人员自身加强学习交流外,政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建立域内业务交流常态化机制。譬如:设立经费支持的研究课题制度,围绕如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设立经费支持的研究项目,鼓励一线司法工作人员申报、研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再如,建立法律适用问题提案制度,可以每两个月组织召开一次政法各部门参加的法律适用问题讨论会,就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提出的有必要达成共识的程序性、实体性以及体制机制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形成共识,等等。
要强化诉讼关照,平衡诉讼关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对于进一步尊重保障人权、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律师资源仍然相对匮乏,很多案件在审前没有律师参与,有的案件虽有律师参与,但律师辩护不积极、辩护效果不理想,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庭审实质化的程度。司法机关既有打击犯罪的责任,也有依法保障人权的义务。在诉讼力量相对不平衡的现实背景下,强化司法机关的诉讼关照义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作为一线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认真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回避申请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坚决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辩护人庭审中发言权、保障被告人充分辩护的机会,等等。当然,庭审实质化不仅依赖于辩护人的充分参与、司法机关的诉讼关照,更需要各部门协同发力,共同推进。(作者为滨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新闻推荐
滨州的未来由我们创造,,滨州的未来即是我们的未来滨州的未来即是我们的未来”市科协举办““我们的未来我们的未来··我们...
滨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滨州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