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滨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急救工作是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前沿哨口,是涉及民生的重要服务窗口,也是履行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全市院前急救统一指挥调度以来,滨州市医疗急救工作不断发展,急救网络日趋完善,应急救治能力稳步提升,滨州市120已经成为滨州人民的生命绿色通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医疗急救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滨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医疗急救工作,医疗急救发展不够平衡,急救网点布局不尽合理,医疗技术和救治手段的不断发展更新,为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修订出台《滨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医疗急救管理十分必要。
二、《滨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滨州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19年《滨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进行立法调研,2020年将颁布实施。为确保《办法》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市卫生健康委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将立法工作摆上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一是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结合医疗急救工作实际,建立立法工作台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根据立法工作时间节点,做好调研、起草及相关材料编制报送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快工作进度。2019年5月28日,我委召开了《办法》修订起草工作会议,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办法》修订起草专班,十个多月来,起草小组先后召开18次会议,专题研究立法工作,对《办法》的框架结构、章节设置、条文内容等进行研究,截至目前《办法》已进行了17次修改完善。《办法》初稿形成后,我们及时向委属各单位征求了意见,2020年7月2日,我委向各县(市、区)及12个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第一次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委认真研究、逐条分析,充分吸收采纳修改完善后,又第二次征求了意见。三是坚持质量第一。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滨州市2005年5月实施的《滨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在学习借鉴淄博、上海、北京、苏州、杭州、青岛等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本《办法》的框架,并结合近几年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办法》起草工作。
三、《滨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分别是总则、社会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社会医疗急救服务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社会医疗急救概念。《办法》根据滨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急救,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和院前院内衔接的紧急医疗活动。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体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医疗急救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医疗保障、红十字、广播电视、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三)明确社会医疗急救体系构成及分工。确定滨州市社会医疗急救体系由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急救站(点)、专业性或群众性救护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同时对职责进行了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四)明确社会医疗急救工作流程。《办法》对社会医疗急救工作中涉及的特服号码使用、救护车辆配置、服务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范,规定了社会医疗急救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单位、个人的义务。
(五)明确保障措施。由于社会医疗急救工作的公益属性,《办法》明确了开展社会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的资金来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予以保障。
(六)明确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或派出救护车的,急救站(点)不使用统一名称或者设置医疗呼救专线以外的电话的,急救站(点)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不服从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推诿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等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确保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效力。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坚持立法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办法》起草工作中,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在《办法》的体例设置上,突出简洁明了,方便群众,更方便今后依法管理方针。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医疗急救工作中应对疫情的物资储备、病人及家属的择院管理等,都纳入了立法范围。
(三)坚持科学可行。在《办法》的制定上,既坚持合法性又兼顾合理性,比如在处罚额度方面,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采取限期改正的方式,同时对每项违反社会医疗急救管理的违法行为,都结合滨州实际,科学设置了处罚额度,保证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坚持开门立法。积极畅通市民参与立法渠道,零距离倾听市民诉求;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通过开门立法,发挥公众和社会的智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提高广大市民的认可程度,让《办法》在今后的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五)坚持突出特色。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好上位法,为《办法》起草找到充分依据的同时,结合实际,把解决滨州市在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适当增加了部分条款,如把救护车优先通行、从业人员激励措施等方面纳入《办法》,从而使《办法》凸显出了滨州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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