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康曌通讯员张锦程周贝贝
记者:您好,《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并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施行,请问在《办法》正式实施前,我们将做哪些准备工作?
袁海泉:《办法》是2019年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的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一部政府规章。在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里,我们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多角度、大范围的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教育广大市民不违法燃放、购买、储存烟花爆竹,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燃放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二是落实政府部门、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开展密集的巡逻防控。日常时段,对禁限放区内商铺、饭店、宾馆、酒店、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对春节前后、婚庆高峰期等重点时段,提前部署,采取领导包片、工作人员包社区、包楼、包户等方式,最大限度防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三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坚持边宣传边查处的原则,市公安局将加强督导,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等警情,对违法燃放行为深挖细查,严格依法查处。
记者:请问,《办法》对燃放区域和时间有什么要求?
袁海泉:充分考虑污染防治、安全和传统习俗等因素,《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况。一种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种是在部分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包括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区域和易燃易爆、防火重点单位等,这些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一种是在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建成区限制燃放,即自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及正月十五当天可以燃放,其他时段不得燃放。
记者:请问,在允许燃放的时间空间燃放时有什么要求和建议?
袁海泉:燃放时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原则。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记者:请问,《办法》对社会单位落实禁限放政策有什么要求?
袁海泉:按照《办法》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督促服务对象依法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记者:请问,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有什么处罚措施?
袁海泉:《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饭店、酒店、宾馆、物业服务企业等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处罚只是教育的手段,并不是目的,立法的目的是规范燃放活动、促进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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