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康曌通讯员刘顺芝程帅
记者:根据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市公安局起草了《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问该《办法》立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李玉会: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适当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增加春节期间的欢乐祥和气氛,但是燃放无序也容易引发污染环境、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一系列问题。《办法》的出台,将依法规范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确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机制,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助推文明城市创建。
记者:该《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参照借鉴省内外其他城市出台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的。
《办法》共26条,涵盖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燃放规定、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根据滨州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了禁止、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即滨州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可以确定建成区以外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二)明确职责任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三)明确时间节点。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前提下,尊重民俗习惯,规定了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当天,可以燃放,其余时段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明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处罚措施。饭店、酒店、宾馆、物业服务等经营者,未劝阻、告知消费者应当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
记者:请问李局长,该《办法》起草审查的过程是怎样的?
李玉会:2019年4月,市公安局成立了由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门起草小组,开展了全面的调研起草工作。8月19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中国滨州、滨州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23日,通过《滨州日报》全文刊登向社会征求意见。9-11月,组织召开由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4次;内部专题研究讨论会议5次。10月31日,我局向市政府35个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11月22日赴济南组织召开了由山东政法学院教授、省司法厅相关人员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就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我局按照《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本着“能落地、真管用、起实效”的原则进行了多次修改,就《办法(草案)》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提交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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