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滨州讯(通讯员张占铎报道)近日,滨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对外签署协议审批及用印工作的通知》,明确协议签署各环节的工作规范和基本要求,规范对外签署协议审批及用印工作。
这是该市继公布市政府对外签署协议规范文本之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对外签署协议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滨州市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全部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把好“起草关”。拟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须由代拟或提报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审查的机构、法律顾问等)提前起草或与协议对方协商提出协议文本送审稿。若涉及其他工作部门职责,应进行会签,确定协议内容、条款、格式等。
把好“审查关”。拟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必须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协议送审稿后,按部门分口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领导,签批意见后由代拟部门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代拟或提报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若内容变动较大或有原则性、主体性改动,须经相关部门再次会签后重新提报市政府办公室。
把好“签批关”。市政府办公室收到代拟协议撰制单、协议文本送审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呈送市政府分管相关业务领导、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市政府办公室通知代拟或提报部门取回审定的协议正式文本,履行用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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