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企业守法经营,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劳动者以企业为家,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依托企业搭建的平台和空间实现自己的价值。
只有企业与员工共享发展成果,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市政协委员高玉君认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是针锋相对的,而是一个大写的“人”字,一撇是单位这一人生舞台;一捺是自己,与命运和困难做斗争的自己。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动者对工作单位充满认同感、归属感,但是现实生活中总存在很多不和谐现象,劳动者不珍惜工作机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很多单位劳动合同内容较为简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如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约定不全面。”市政协委员刘锡荣说,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实施不严格极易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现象发生。很多特殊行业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不注重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即使合同中约定了相应条款,但在履行过程中也不严格执行,导致员工极易出现职业病,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受经济下行大环境影响,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工资发放不及时。
滨城区政协委员陈希勇介绍,某员工因单位没有按期交纳社会保险,向人社部门提出了申请。因其证据保存意识相对淡薄,举证能力不足,提供不出在单位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入职表、考勤记录等,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在仲裁和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还有某单位职工2007年8月离职,2009年9月到新单位参加工作时,发现原单位没有为自己交纳社会保险,到人社部门提出追缴社会保险诉求,结果因超过时效期无法受理,只好放弃自己的权益。很多职工面临退休才想到保险断交问题,大部分也因超出时效期无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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