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受理了债权人滨州市滨城区小营建筑公司申请债务人滨州市晶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该公司资产 4 648 264.89 元,负债6 806 878.81 元,资产负债率为 146.44% 。本院认为,其已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07 条的规定,本院于 2014年8 月 31 日作出(2012)滨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滨州市晶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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