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田广辉
记者:请介绍一下《滨州市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李子超: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滨州市出台了本《办法》。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稳健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为域内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
记者: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对照省里的有关文件,滨州市有哪些创新?
李子超:本《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鲁政发〔2018〕21号)、(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制定,共二十一条。结合滨州市实际,调整变化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用对象方面。主要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和信贷等政策,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银行贷款发放条件,且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实体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
(二)资金筹集方面。以市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市财金集团资金为主,各县(市、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参与,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加入。同时,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平稳运行”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筹措。
(三)运行机制方面。建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合作银行组成的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资金运行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四)责任追究方面。为加强对运营机构及贷款银行的约束,运营机构要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资金运行情况,对贷款银行不履行转贷承诺造成运营机构损失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银行享受政府各类扶持政策及奖励资格。对于运营机构、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失职、失察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记者:《办法》实施之后,如何贯彻好《办法》,保障各项措施要求落实?
李子超:下一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办法》,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资金使用定位。设立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我局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明确资金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既要管理规范、确保安全,又发挥资金的最大作用。二是做好资金筹集。以市财金集团资金为主,根据当前企业“过桥”续贷需求情况,测算出首期资金规模,做好资金筹集工作。三要加强运营管理。由市财金集团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严格使用审批管理,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真正把“钱花在刀刃上”。四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通过媒体向广大中小微企业和银行机构,宣传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的用途和申请规则,鼓励中小企业申请使用,减少通过民间融资提高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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