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7月15日讯 (记者李永明)日前,山东省保监局官方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被行政处罚。
根据省保监局调查,2016年10月,国华人寿滨州中支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时任国华人寿滨州中支个险总监蒋义通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对国华人寿滨州中支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蒋义通警告并罚款1万元。
同样,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问题。时任国寿财险淄博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焦强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对国寿财险淄博中支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焦强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两家公司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就是是为了规范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要求严格,保护投保者的利益。该项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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