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金融企业业务档案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本文中所规定业务范畴为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规定》指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此外,《规定》对于业务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业务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的利用鉴定与处置等方面,都作了详细阐述和规定。本对于《规定》的转发和部署实施,必将有力规范和促进我市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全市档案工作的开展起到良好的推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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