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投票选举的方式
投票选举是整个选举过程中的关键一步。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是二种:即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投票;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此外还有流动票箱投票。
1、投票站。投票站是选民投票选举最主要的形式。在投票选举中,各选区一般以投票站为主。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
2、选举大会。选举大会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召开全体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一次投票完毕,当场开箱计票;另一种是召开本选区大多数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并留出适当的时间,让少数因故未能参加大会的选民继续前来投票,再按照大会宣布的时间开箱计票。
3、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作为选民投票的辅助形式,是为老弱病残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参加投票的选民提供方便而设置的。对流动票箱的设置,要从严控制。设置流动票箱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流动票箱由选举大会或投票站补充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流动票箱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使用时须有2名以监票人负责;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2)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集中到选区统一开箱计票。
(二)关于选举是否有效的确认问题
依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各选区的选举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三)关于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票数计算
按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即指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而不是指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
(四)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
代表当选后,其资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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