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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住房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啦市国土资源局已确定首批划拨小区转移登记名单

来源:滨州日报 2016-12-1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田政 通讯员 俞满源 报道)月日,记者在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滨州市市辖区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目前可以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已确定首批可以转移登记的小区名单(详细名单可到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或滨州网查询)。

据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申请转移登记条件为:房屋所有权人已取得原房产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房屋所在宗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法定房地产上市条件。申请转移登记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行按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出让土地,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土地使用期限上,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年限为年。不动产登记簿上同时标注房屋取得时间、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转让和本套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征缴,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表示,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房地产转让),均应在变更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征缴标准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交易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无交易价格的,参照市地税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的其他房屋价格计算确定。比如市国土资源宿舍内一套平方米房屋,交易时,缴纳契税利率为1.5%,契税缴纳金额为元,那么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元。

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变更,权利人原依法取得的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转移登记与其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区别,一是需要面积变更,即由房改面积变更为建筑面积;二是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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