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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二)

来源:滨州日报 2016-11-24 00:00   https://www.yybnet.net/

9、什么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

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10、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法定年龄?

选举法定年龄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达到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即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是:从公民出生日起至选举日止。在计算时应注意,不能只计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为止,而应计算到选举日止。另外,要按公历计算,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出生日期。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为2016年12月10日,故凡在1998年12月10日(含本日)前出生的,都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11、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结合本次选民登记采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民登记按照属地化原则。

有工作单位的本市人员,以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单位选举为主。

退休和无工作单位的本市人员,内部退养、休长期病假、停薪留职等离岗职工,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分离的,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居住地选举为主。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企业,其职工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生产经营地选举为主。

本市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其现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2、本市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在滨的非本市户口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本市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含投亲居住)的人员,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滨的,可书面委托其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如要求参加外省市选举,则由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出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在现工作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在滨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

一是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二是委托他人投票。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如果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在依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本市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对符合条件的,现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对于已在本市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本市参加选举。

13、如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

在滨的非本市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参加本市选举,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户口所在地选举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可以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选民资格证明应加盖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章。

本市户口人员要求参加外省市选举的,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应根据其要求,核对好其选民资格,及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

14、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因此,选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15、怎样公布选民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选民名单公告是县、乡选举委员会依法公布公民选举权利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公告。公告的公布,是对本选区内谁有选民资格,通过公布选民名单的方式予以公开确认。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

一般采用在本选区张榜公布的形式。

选民名单的格式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

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公布。

选民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便于观看。

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有错登、重登、漏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县区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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